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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16147号“真迪央厨ZHENDI CENTRAL KITCH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29:55关于第62716147号“真迪央厨ZHENDI CENTRAL
KITCH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018号
申请人:河南真迪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泰纳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16147号“真迪央厨ZHENDI CENTRAL KIT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287357号“真好央厨”商标、第15063106号图形商标、第26844072号“紫来里ZILAIL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申请注销,并于2021年3月18日予以核准注销。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三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针对引证商标二、三提起撤销申请的相关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注册人的存续情况并非确定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的当然依据,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早餐谷类食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两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两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条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面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真迪央厨”与引证商标一“真好央厨”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面条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早餐谷类食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两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面条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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