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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116298号“SINCE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29:34关于第61116298号“SINCE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387号
申请人:佛山市迅亚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16298号“SINCE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504178号“先声药业SIMCE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65166号“SINCER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中,引证商标二在撤三审理中,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商标已在澳门及多国注册成功并投入使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状态、主体资格证明、资质证书、获奖证书、商标证书、商标注册详情、美术作品版权证书、使用宣传材料、合同、协议、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19类大理石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高丽丹
刘洋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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