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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07469号“夜色影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26:54关于第65007469号“夜色影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445号
申请人:上海夜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07469号“夜色影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62091号商标、第56951623号商标、第642001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申请时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夜色影音”与引证商标二文字“夜色教室”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关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材料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胡笳琳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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