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5777879号“新皇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26:23关于第45777879号“新皇记”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792号
申请人:广东煌记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人曾用名:汕头市煌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磁县丽特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8日对第45777879号“新皇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32093380号“煌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784607号“煌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将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产品、宣传页、产品检测报告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咖啡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2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月饼等商品上,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则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糖;饼干;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盒饭;大米;食品用调味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前述商品上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茶;糖;饼干;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盒饭;大米;食品用调味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