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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93558号“KM 经久不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20:14关于第64293558号“KM 经久不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359号
申请人:深圳市科一美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93558号“KM 经久不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903128号商标、第29858132号商标、第11374211号商标、第45924816号商标、第5014092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外观上存在巨大差异,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经久不衰”属于暗示性词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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