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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9822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18:27关于第6239822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541号
申请人:捷锐企业(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982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508564号图形商标、第59389850号图形商标、第55686459号图形商标、第55686460号图形商标、第16373761号“CL”商标、第16373586号“C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一至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我局在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 “磨革机;真空泵;球阀(机器部件);阀(机器部件);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泵(机器);机器用泵;供暖装置用泵”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 “五金器具;小五金器具;金属管;管道用金属歧管;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管道用金属夹;金属制软管夹;缆绳和管道用金属夹;管道用金属接头;旋转式管道用金属接头;管道用金属连接器;金属喷头;金属喷嘴;可折叠金属管;通风和空调设备用金属管”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在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该两份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现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球阀(机器部件)、阀(机器零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阀(机器部件)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另,引证商标五、六的撤销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徐杭
付泽宇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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