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385739号“农仙菇NONG XIAN G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15:51关于第62385739号“农仙菇NONG XIAN G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184号
申请人:湖北随香食用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85739号“农仙菇NONG XIAN G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89909号、第46847604号、第31753459号、第4172390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中除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外,还判定申请商标用在“干食用菌;腌制块菌;冬菇;腌制蘑菇;干茶树菇;干姬菇;干平菇;干香菇”以外的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尚有文字构成相区分,呼叫有所不同,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菇”,指定使用在“干食用菌;腌制块菌;冬菇;腌制蘑菇;干茶树菇;干姬菇;干平菇;干香菇”以外的木耳、食用干黑木耳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标识在上述商品上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木耳、食用干黑木耳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张萌
刘盈盈
2023年03月1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