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90897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11:57关于第6490897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834号
申请人:深圳市粤华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089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为申请人系列商标之一,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074011号图形商标、第64808144号图形商标、第412821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很多都获准注册,请求按照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其注册申请被驳回,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表现形式、视觉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对其他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3月15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