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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455095号“香沐养生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10:25关于第31455095号“香沐养生堂”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621号
申请人:养生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辉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7日对第31455095号“香沐养生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的第7627367号“养生堂”商标、第20856690号“养生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已驰名的第990634号“养生堂”商标、第5994223号“养生堂”商标、第10810517号“养生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五)的复制、摹仿。
综上,申请人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产品批件、平面广告、销售证据、获奖及荣誉、广告合同及发票、经销商合同、审计报告、驰名认定、在先裁定、在先判决,被申请人工商信息等主要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4类芳香疗法服务等服务上,后被提起异议申请,商标局于2020年7月21日发布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五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5、44类药用胶囊、保健等服务上。
3、1999年商标局在商标监(1999)700号通知中认定申请人的“养生堂”商标在药品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香沐养生堂”与引证商标一、二“养生堂”文字构成相近,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芳香疗法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保健等服务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同时考虑到申请人“养生堂”商标的知名度情况,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鉴于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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