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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39803号“雾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08:23关于第63839803号“雾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095号
申请人:北京凯威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开耀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39803号“雾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223216号“雾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在照明器械及装置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淋雨热水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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