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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32302号“奇迹时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06:58关于第63832302号“奇迹时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461号
申请人:广州贝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32302号“奇迹时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114395号“奇趣时刻”商标、第60849544号“奇迹时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美容面膜;肥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奇迹时刻”与引证商标一“奇趣时刻”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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