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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04170号“一点都不能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05:45关于第62804170号“一点都不能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753号
申请人:康保酒庄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04170号“一点都不能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125228号“一点都不能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于指定的服务项目上,具有显著性,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经过长期的使用宣传,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处于诉讼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一点都不能少”为日常生活用语,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标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引证商标是否有效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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