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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55203号“国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04:20关于第64355203号“国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453号
申请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申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55203号“国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073206号、第6165971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作品登记证书、荣誉证书、商标宣传使用资料等的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国恩”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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