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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8142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03:55关于第6498142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69734号
申请人:广汽埃安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广汽埃安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814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562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注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在我局复审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242061号商标、第6325560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五、六)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五、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661609号商标、第11332595号商标、第909624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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