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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31987号“JEB CONSUMER HEALT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03:43关于第63831987号“JEB CONSUMER HEALT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200号
申请人:强生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31987号“JEB CONSUMER HEAL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026558号“Je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所处经营领域完全不同,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有道词典对“JEB”、“CONSUMER”、“HEALTH”等单词的中文解释打印件;2、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权利人官方网站相关页面打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JEB”与引证商标“Jeb”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健美按摩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外科仪器和器械;健美按摩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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