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502284号“百草堂BAICAOTAG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03:29关于第63502284号“百草堂BAICAOTAG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830号
申请人:刘博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02284号“百草堂BAICAOTAG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90652号“Baicao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47899号“BAICAO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006555号“佰草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177646号“佰草龙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8768845号“百岁草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9004752号“百年赵氏 百草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5717324号“百方草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784702号“百草秘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9200254号“百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9216356号“百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82495号“百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7291808号“百草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8099191号“百草御方汇 YIFONGW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60964974号“道之光 百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现在审查阶段,尚未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百草堂BAICAOTAGN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九至十一,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与引证商标四、五、七、八、十二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美容霜;化妆品清洗剂;抗衰老用护肤液;美容用去角质磨砂膏;空气芳香剂;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洁牙剂;化妆用刮面石(收敛剂);美容面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净化剂、化妆品、牙膏”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引证商标六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3月15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