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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989245号“智银”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00:23关于第21989245号“智银”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69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苏州智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苏州影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众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89245号“智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5982号决定,于2021年12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06月16日至2021年06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与北京捷通鸿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2、扫描仪产品照片;3、扫描仪产品规格书;4、产品说明书。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以下使用证据一并交由申请人质证:
5、被申请人与北京世纪影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6、产品图片。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存在瑕疵,不符合证据关联性、真实性要求,整体未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上海英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申请注册, 2018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2021年1月经我局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法》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其与北京捷通鸿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及对应发票可证明被申请人在扫描仪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在与上述商品类似或密切相关的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微处理机、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机、集成电路卡、复印机(照相、静电、热)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被申请人尚未能就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使用提供有效证据,故复审商标在前述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微处理机、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机、集成电路卡、复印机(照相、静电、热)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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