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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785598号“馕佰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59:40关于第34785598号“馕佰王”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077号
申请人:新疆馕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企诺(洛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沙吉旦木·依布拉音
申请人于2022年3月4日对第34785598号“馕佰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3710394A号“馕王nanbe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竞争者,争议商标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构成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的报刊宣传报道资料;
2、生产现场资料;
3、腾讯视频播放截图、新疆新闻联播播放截图、展会资料;
4、线上及线下店铺使用证据;
5、广告合同及发票;
6、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
7、版权证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0日申请注册,2019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馕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2018年9月25日申请注册,2019年5月6日获准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30类馕等商品上,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8月2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引证商标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馕佰王”与引证商标中“馕王”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馕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极为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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