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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32071号“FORFRE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59:12关于第62432071号“FORFRE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612号
申请人:重庆福米机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32071号“FORFR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长期持续使用和推广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18896号“富瑞光电FREE”商标、第61358321号“购太赫兹Free及图”商标、第35637525号“CFR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设备和装置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FORFREE”与引证商标一、三中的英文在字母构成、认读、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共存于照明设备和装置、电灯等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具有“免费地”等意,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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