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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067789号“燕麦冻住了OATL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56:56关于第59067789号“燕麦冻住了OATL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612号
申请人:奥特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67789号“燕麦冻住了OAT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过大量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起直接且唯一的对应关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418876号“欧特力OATLY”商标、第30111695号“OATOL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具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企业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宣传报道、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判决书、引证商标的相关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在异议申请中被决定不予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于2022年11月6日获准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二经转让与申请商标同为申请人所有,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其不能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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