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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51033号“驭兔1号 HTYUT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56:38关于第65451033号“驭兔1号 HTYUT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878号
申请人:枣阳市洁维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安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51033号“驭兔1号 HTYUT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520103号“驭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驭兔”,两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中“驭兔1号”与中国首辆月球车“玉兔一号”相近,以此作商标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汽车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上述商品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具有欺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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