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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1737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54:47关于第6461737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445号
申请人:刘丁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拓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173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3085597号、第9588490号、第58871734号、第4974702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图形构图要素、表现手法及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服装、鞋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四相区分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赵玉红
李焱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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