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347100号“玫瑰の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54:10关于第64347100号“玫瑰の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015号
申请人:青岛心农联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47100号“玫瑰の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71205号“玫瑰香果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028174号“玫瑰香鸭脖 MEIGUIXIANGYAB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137177号“玫瑰之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175176号“玫瑰香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938924号“玫瑰牛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427732号“玫瑰香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769861号“親親玫瑰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已丧失专用权,且至本案审理时止已满一年,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3月07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4462042号“蜜蜂岛 MI FENG D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223594号“元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614371号“NORE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726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7623号“SHA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3638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