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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134672号“云霄好娃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53:44关于第27134672号“云霄好娃娃”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854号
申请人: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灵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漳州市好娃娃贸易商行
委托代理人:漳州市首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3日对第27134672号“云霄好娃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好娃娃”婴童品牌已在全球80多个国家和地区销售,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8915323号、第10185702号“好娃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被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意注册争议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厂房及办公区照片;2、商标信息表及注册证;3、荣誉证书;4、质量检测报告;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6、专利证书;7、著作权登记证书;8、国际域名注册证书;9、展会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其他含有“好娃娃”文字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先商标具有一定的影响,被申请人不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未采取不正当手段。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大体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7日申请注册,经审查于2018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19年6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基于商标注册管理的申请在先原则,引证商标一不能成为争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4、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1件争议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结合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根据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因此,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生效决定予以撤销,因此,上述引证商标均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人曾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三、基于查明事实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存在以欺骗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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