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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03441号“幼豹特战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52:52关于第64503441号“幼豹特战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519号
申请人:长沙育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轩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03441号“幼豹特战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名下已有“幼狼特战队”商标的延续性申请,申请商标文字本身有正面积极的形象,未包含任何消极负面的不良因素。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幼豹特战队”构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函授课程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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