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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261905号“禧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52:32关于第47261905号“禧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631号
申请人:明沁诗制珠宝(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壹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月8日对第47261905号“禧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包含的汉字“禧”为不规范汉字,争议商标容易误导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的认知,具有不良社会影响。因此,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5日在第35类样品散发等服务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21年2月21日被核准注册。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中包含的“禧”字并不存在缺笔画、多笔画、笔画错误或者为自造字等情形,其本质上属于将文字图形化、艺术化设计的范畴,争议商标的表现形式通常应不会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禧”的书写产生错误的认知,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中包含的汉字“禧”为不规范汉字,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夏萍萍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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