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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39239号“好省物联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52:20关于第65239239号“好省物联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100号
申请人:好省(武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39239号“好省物联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非单纯固有通用词汇,使用在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项上具备商标显著性。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好省物联卡”用与指定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显著特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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