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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490422号“英诺皮肤世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50:37关于第60490422号“英诺皮肤世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009号
申请人:上海虹菘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点金专利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90422号“英诺皮肤世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16598902号“英诺生物”商标、第17994866号“英诺创新空间”商标、第59120757号“英诺碳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一、二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我局于2023年1月11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被驳回,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体纯文字商标“英诺皮肤世家”,该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汤茜
孟伊娜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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