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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74118号“饴芝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49:16关于第62274118号“饴芝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747号
申请人:郑磊
委托代理人:福建龙岩昱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74118号“饴芝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明显的显著性,不仅仅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申请商标已进行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一定辨识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使用照片、品牌设计合同、租赁合同、相关票据等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饴芝酥”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因使用而取得具有商标识别作用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张萌
刘盈盈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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