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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208401号“HANH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45:23关于第46208401号“HANHA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1761号
申请人:上海汉室商业空间设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佩信科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柯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8日对第46208401号“HANH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已注册第7299393号“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1日申请注册,2021年3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服装设计;服装设计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3月6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服装设计”等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延至2032年3月13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对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字母组合“HANHAN”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字母组合“HAN”,在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设计”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谢乐军
张爽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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