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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90883号“淡马茶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44:49关于第64490883号“淡马茶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666号
申请人:无锡招商城韩氏食品商行
委托代理人:江苏北辰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90883号“淡马茶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和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第635964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尚未生效。
第634366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及第211188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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