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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91110号“YPa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42:06关于第64091110号“YPa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116号
申请人:东莞市裕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91110号“YPa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可以区分商品来源作用,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二、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翻译截图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Pak”可译为“巴基佬”、“巴基斯坦佬”。商标包含英文“Pak”,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一般公众所熟知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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