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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04904号“走遍田间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41:30关于第64504904号“走遍田间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834号
申请人:北京思奇有道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04904号“走遍田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46368号“净味缘 JING WEI YUAN及图”商标、第1980494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使消费群体和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苹果;新鲜葡萄”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新鲜葡萄”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走遍田间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图形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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