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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59655号“ELAL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40:35关于第63359655号“ELAL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456号
申请人:衣拉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烟台炳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59655号“ELA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70299号“EVA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三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撤三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于2022年9月16日被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在“服装”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婴儿全套衣;体操服;婚纱;运动鞋;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婴儿全套衣;体操服;婚纱;运动鞋;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撤销,在上述商品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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