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893335号“UPT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40:09关于第64893335号“UPT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663号
申请人:SK普兰尼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青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93335号“UPT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创,商标名称本身并无特定含义。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品的功能作用。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百度百科上搜索通用个人电信号码显示的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释义为“通用个人电信号码”,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3月1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