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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601977号“美泽养殖好医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38:43关于第55601977号“美泽养殖好医生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575号
申请人:河南美泽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01977号“美泽养殖好医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925480号“额敏丝路金牧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获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品质、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并向申请人寄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间内向我局提交申辩意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申辩意见,认为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独创的设计渊源,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品质、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美泽养殖好医生”和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中“美泽养殖好医生”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使用对象、品质效果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进而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任航
李颖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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