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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748584号“下一个米奇 NEXT MICKE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38:26关于第56748584号“下一个米奇 NEXT MICKEY”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289号
申请人:迪士尼企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建成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56748584号“下一个米奇 NEXT MICKE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931693号“米奇”商标、第5518084号“MICKEY MOUSE”商标、第3730615号图形商标、第289743号、第292460号“米老鼠”商标、第9922792号图形商标、第593180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经宣传使用在中国已获得极高的知名度和声誉,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抄袭。三、“米奇/米老鼠/MICKEY MOUSE”卡通形象在中国消费者当中的巨大知名度系由申请人通过长期高额投入与宣传而取得,因此申请人对该卡通形象及其名称带来的商业价值具有无可争议的在先商品化权,争议商标构成对“米奇/米老鼠/MICKEY MOUSE”的抄袭,构成对申请人在先权利的侵犯。四、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明显出自被申请人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或使用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机制,将损害相关公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1、引证商标档案信息及在先裁定;2、世界500强企业基本信息资料、“全球百家最有价值品牌”排名表;3、The Walt Disney Company发展状况及其创始人、迪士尼乐园的介绍、媒体杂志报道资料等;4、国家图书馆关于迪士尼、“MICKEY MOUSE”、“米老鼠”、“米奇”在2003年-2007年期间杂志广告的文献复制证明;5、The Walt Disney Company中文网站下载的有关“MICKEY MOUSE”、“米老鼠”、“米奇”的介绍;6、互联网上有关“MICKEY MOUSE”、“米老鼠”、“米奇”的报道的网页公证书;7、有关迪士尼“MICKEY MOUSE”、“米老鼠”、“米奇”系列动画片在中国放映、图书杂志及演出的中文报道;8、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的《幼儿园课外提高练习册》(中班语文(上))、《幼儿园课外提高练习册》(大班语文(下))和《小学生课外提高练习册》(一年级英语(下))的封面、封底和部分内页;9、迪士尼中国网站(2001年版)上有关迪士尼商品在中国零售专柜的分布图及迪士尼中国许可人及其小部分授权商品介绍;10、有关《超级偶像:米奇老鼠》的中文网络报道;11、人民网上《米老鼠给东方明珠送商机》的文章;12、相关的在先裁定及判决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8日在第18类手提包、伞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注册公告刊登于2021年12月14日的第1771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31年12月13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七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8类书包、伞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米老鼠为其旗下系列动画片中的卡通形象,且该卡通形象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米奇”、“MICKEY”、“MICKEY MOUSE”、“米老鼠”均是该卡通形象的名称。争议商标由中文“下一个米奇”和对应英文“NEXT MICKEY”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米奇”、“MICKEY MOUSE”、“米老鼠 ”、“米奇图形”、“米奇头部图形”在呼叫、含义、指代对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提包、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书包、伞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综合考虑到申请人“米奇”等商标知名度情况,争议商标在手提包、伞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时对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已有考虑,并据此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对“米奇/米老鼠/MICKEY MOUSE”卡通形象及名称享有的商品化权,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申请人所主张“米奇/米老鼠/MICKEY MOUSE”卡通形象名称已经作为商标在相关商品上进行注册,争议商标与其所主张的在先权益的冲突应优先适用商标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我局已进行相应的审理。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对此,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朱红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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