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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04815号“TRANSWARP PIER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36:37关于第62704815号“TRANSWARP PIER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392号
申请人: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04815号“TRANSWARP PIER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49361号“PIERCE”商标、第5149368号“PIERCE”商标、第17304972号“PIER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名下存在与申请商标文字相同的商标,且使用的商品一致,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通过推广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权利人摹仿商标档案、申请人系列商标档案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字母组合“PIERCE”,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磁性数据介质、声音报警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专用权,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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