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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20596号“BOAL SYSTEM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35:24关于第64020596号“BOAL SYSTEM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031号
申请人:博欧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伦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20596号“BOAL SYSTEM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582217号图形商标、第6842762号“白蝶及图”商标、第23165521号“北麓实业及图”商标、第28580337号图形商标、第2753737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呼叫、含义等区别明显,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不同的行业领域中,且行业之间差异巨大,消费渠道和消费对象明显不同,在实践中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宣传和推广,已经在相关领域和消费者中产生了一定影响力及知名度,申请商标完全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纪念刊物、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白蝶及图”、引证商标三“北麓实业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在构图特点、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屋瓦、玻璃屋顶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制屋顶覆盖物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核定使用的非金属楼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四、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金属屋瓦、玻璃屋顶瓦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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