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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81255号“百寿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34:32关于第64481255号“百寿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422号
申请人:山东百寿坊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盛九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81255号“百寿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513022号“百寿坊”商标、第43476719号“百寿方”商标、第5005023号“百寿”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裁定予以维持,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在新鲜栗子、鲜水果、鲜葡萄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夏萍萍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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