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605931号“BEYOND CLOS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34:19关于第63605931号“BEYOND CLOSE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810号
申请人:高兑溶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05931号“BEYOND CLOS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162106号“BEYOND CLOS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恳请等异议决定生效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文字“BEYOND CLOSET”构成,两商标若共存于“贵金属;珠宝首饰;银制工艺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