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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145848号“一品方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31:38关于第38145848号“一品方案”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925号
申请人:河北及第图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商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一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3日对第38145848号“一品方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一品方案”商标完全相同,系采用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由于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违反了市场管理秩序,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三、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发行委托书;2、《一品方案》图书封面及视频;3、《一品方案》《高考题库》销售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进行了实际市场使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存在巨大差距,不属于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与案件所有证明的客观事实之间没有证明效力。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有排挤同行、垄断经营之嫌。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一品方案试卷封皮、试卷编写研讨会、编写要求、合同照复印件作为证据。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大体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0年3月21日在第16类“期刊”商品上核准注册。
2、经查询,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7件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关于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之情形。首先,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发行委托书的形成时间仅比争议商标的申请时间早数月,且影响范围有效;申请人提交的图书封面、视频及销售单等证据为自制。仅凭该组证据不足以推定其在先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在一定区域通过销售已形成一定的影响。此外,申请人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在主观上是否具有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之恶意。依据现有事实,不足以认定申请人主张权利的“一品方案”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亦不足以认定被申请人存在抢先注册申请人所称“一品方案”商标之恶意。
二、争议商标构成损害《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商号权是以争议商标与在先商号权相同或高度相近为前提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一品方案”与作为申请人商号的文字“河北及第图书”存在明显区别,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商号权之情形。
三、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
四、基于查明事实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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