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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168896号“流亭豬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28:35关于第19168896号“流亭豬蹄”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128号
申请人:青岛鑫复盛逸海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青岛波尼亚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4日对第19168896号“流亭豬蹄”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流亭豬蹄”为青岛市极具特色和代表性的食品、菜品,并已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认定为通用名称,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不具显著特征,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流亭豬蹄”早已成为山东省乃至全国知名特色食品、菜品,作为一种商品名称,亦无法起到产源识别作用,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争议商标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产地、制作方法、口味等特点,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原料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产生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流亭街道”百度百科和百度地图;
2、青岛流亭国际机场百度百科、青岛市流亭街道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3、(2018)鲁青岛市南证民字第61号公证书、(2020)鲁青岛市南证民字第66号公证书;
4、(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2622号公证书;
5、《感谢信》;
6、国家图书馆1252号检索报告;
7、(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7417-57431号公证书、(202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02-2037号公证书、(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5182-15187号公证书、(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4939-14941、14943、14948号公证书;
8、(2020)深南证字第1683-1687号公证书、(2020)沪徐证经字第350-361号公证书;
9、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
10、复盛牌流亭猪蹄获评青岛名吃证书、流亭复盛猪蹄获评青岛特色小吃证书、流通猪蹄获评山东金牌旅游小吃证书;
11、关于特色菜品通用名称流亭猪蹄的说明、关于特色食品通用名称流亭猪蹄的说明;
12、(2019)鲁青岛市南证民字第650、652、655、653、654、651号公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最先注册,且经被申请人的宣传和推广,获得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同被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的关系,被申请人对其拥有不可争辩的在先商标专用权。二、争议商标是对被申请人之前已经注册成功的“流亭”系列商标的延伸性注册,本身具有极大的显著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流亭猪蹄”属于菜品通用名称,不能证明“流亭猪蹄”体现了商品的产地、风味等特点或存在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不予认同。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原料等产生误认,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的社会影响,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四、被申请人从1996年开始申请注册“流亭”系列商标,争议商标是对“流亭”商标的延续性注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出于经营管理需求,且手段正当、合理,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五、申请人关联公司在第29、35、43类等多个不同的类别,仿冒和抢注被申请人众多“流亭”商标,本身具有极大的主观恶意性,现在对被申请人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纯属恶意。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企业简介及发展历程;
2、被申请人企业及“流亭猪蹄”获得的部分荣誉;
3、“流亭”商标的注册证明及“流亭”系列商标的注册情况;
4、“流亭猪蹄”商标的使用证明;
5、“流亭猪蹄”产品标准;
6、“流亭”的使用宣传等证据;
7、《流亭街道志》的相关记载;
8、被申请人“流亭”、“流亭猪蹄”系列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
9、被申请人进行商标维权的民事调解书、诉讼受理通知书及发票;
10、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起异议、无效胜诉裁定;
1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对流亭系列商标的仿冒注册情况;
12、部分经典案例、商标局打击恶意注册行为的文件;
13、“西镇臭豆腐、德州扒鸡、青岛啤酒”商标注册档案等;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以质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2月2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06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29类“猪蹄(熏、卤)”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至2027年06月13日。
2、第1072848号“流亭 LIUTING”商标由被申请人于1996年06月1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1997年08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酱猪蹄;加工过的肉;香肠;生熟肉;牛肉;非活家禽”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08月06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通用名称包括法定通用名称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法定通用名称一般体现在规范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是指某一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已经被同行业较为普通的使用,但尚未收入上述标准的名称。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同样应反映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应具有广泛性、规范性等特征。
申请人提交的《青岛市志》载有“青岛鑫复盛大酒店的历史可追溯至1855年,创始人为周方绪,...研制创造周氏流亭猪蹄制作技艺,...1894年,逐渐形成小而全的猪蹄及肉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定名为“复盛饭庄”。据记载,民国初期,逊清的宫廷大员避居青岛,对流亭猪蹄格外偏爱。1935年,青岛市长沈红烈...对流亭猪蹄赞不绝口,自此流亭猪蹄名声大振。1985年10月,周钦公重操祖业,在小白干路东侧的3间平房开办复盛饭店,...当时饭店铺面不大,猪蹄产量不多,...1996年10月,周钦公在西流亭村后兴建2层楼房的复盛饭店,...2003年6月,青岛鑫复盛餐饮有限公司成立,周钦公任董事长,...主营传统的周氏流亭猪蹄系列产品”。申请人提交的由青岛市商务局和青岛市饭店和烹饪协会编撰的《青岛特色风味小吃集锦》和申请人提交的荣誉证书显示,周氏流亭猪蹄是青岛城阳区流亭街道鑫复盛餐饮有限公司的传统手工艺食品,是青岛“十大特色小吃”之一;“复盛牌流亭猪蹄”于2000年9月6月被青岛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司和青岛市烹饪协会评为“青岛特色小吃”,“周钦公牌流亭秘制猪蹄”于2006年7月被山东经贸委评为山东省名小吃,2007年5月18日被中国饭店协会评为山东名小吃等。同时,申请人亦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青岛日报、半岛都市报、青岛晚报等报刊上对“周钦公流亭秘制猪蹄”、“复盛牌流亭猪蹄”等商品进行了广告宣传。
申请人还提交了多份发布于青岛政务网的政务要闻,其中,1999年08月03日发布的政务要闻中写到“十大地方特色小吃和流亭猪蹄为何走俏市场”,2007年05月02日发布的政务要闻写到“第八届中国美食节中华名小吃展销暨第六届国际美食博览会在汇泉广场开幕…青岛名小吃也纷纷来献艺,流亭猪蹄、万和春排骨、沧口锅贴让人垂涎三尺”,2010年3月26日发布了标题为“流亭猪蹄成非遗”的政务要闻;申请人提交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显示,2008年06月25日广州日报在报道中称“流亭猪蹄及其系列熟食制品…是青岛著名的特色食品”,2008年9月11日青岛日报在报道中称“青岛特色产品如流亭猪蹄…成了市民选购的重点”,2011年10月25日青岛早报在报道中称“青岛8种美食入选到山东不可不品尝的100种美食名单,分别是流亭猪蹄、海草凉粉等”,2012年06月28日城市信报在报道中称“流亭猪蹄、琅琊台酒等是青岛特色历史文化名吃、特产”,2014年3月13日青岛晚报在报道中称“流亭猪蹄已经成了岛城的一张名片,在飞机上、火车上都能看到流亭猪蹄作为伴手礼走向全国的情景”,2014年9月30日人民政协报在报道中称“在中秋佳节到来前一个多月,青岛非物质文化遗产流亭猪蹄成功入驻天猫和京东商城”,2014年12月24日齐鲁晚报在报道中称“城阳美食贺年乐有“祈福迎新、游园采摘、欢购乐淘、品鲜科普”四大旅游主题线路,重点围绕城阳的韩料美食、周钦公流亭猪蹄、夏庄草莓...等特色美食展开,结合周边主要景区构成,为全国游客献上一场冬季旅游饕餮盛宴”,2015年2月5日青岛财经日报在报道中称“美食街正面向全国招募各业态特色项目,计划引进流亭猪蹄等山东本地特色小吃近百种”,2016年2月3日成都日报在报道中称“流亭猪蹄…组成的品味山东年货大礼包将为他们带去浓郁的东方年味”。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流亭猪蹄”已在猪蹄商品上作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而被相关公众、媒体、政府机关所认可。
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其生产的“流亭”牌猪蹄于2001年被评为青岛市肉制品(酱卤类)行业地方特色名吃、2003年9月被评为山东省肉制品(酱卤类)行业十大地方名吃等,山东省肉类协会出具的证明称被申请人生产的“流亭”牌猪蹄及肉罐头已于1998年12月生产销售,“流亭猪蹄”产品包装图片显示注册商标标识(R)位于图形或“流亭”二字或“波尼亚”旁,宣传报道中称“流亭猪蹄是具有百年历史的青岛传统地方特色产品,波尼亚流亭猪蹄采用传统工艺制作”、“福喜来中精选流亭猪蹄、流亭熏鸡、流亭酱鸭、流亭酱肉四款代表性产品”等,发票上显示的货物名称为“波尼亚流亭猪蹄特色礼盒”等,被申请人的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或在“流亭猪蹄”前冠以其他商标,或使用其已注册的“流亭”商标,而非将“流亭猪蹄”作为商标进行宣传使用。另,被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系对其第1072848号“流亭 LIUTING”商标的延续性注册,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街道名称与商品名称组合构成,并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成为猪蹄商品上的通用名称。被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72848号“流亭 LIUTING”商标仅由街道名称构成,与争议商标在构成要素、特定含义等方面均不相同,且如前所述,被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并未将“流亭猪蹄”整体作为商标使用。因此,被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其在先商标延续性注册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流亭猪蹄”已构成猪蹄商品上的通用名称,该标识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猪蹄(熏、卤)商品上,难以起到商标应有的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指情形。
三、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四、申请人还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另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李颖
郭攀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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