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0170627号“T.W. TOY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23:24关于第60170627号“T.W. TOY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620号
申请人:甜维你(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70627号“T.W. TOY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61596号“T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093288号“T/WCo-Brand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57880号“T.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现处于审理中。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外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任航
李颖
2023年02月10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