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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5778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20:54关于第6375778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778号
申请人:杭州如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名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577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925828号“彼芯 BETTER ME及图”商标、第61031017号“彼芯 BETTER M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引证商标二虽然在复审中但是审限将至将要作出决定。请求缓审本案最终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经注册审查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本案审理时处于驳回复审程序,因此驳回决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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