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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76313号“燕瑜伽 YAN·YOG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19:28关于第63276313号“燕瑜伽 YAN·YOG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402号
申请人:盘锦燕瑜伽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76313号“燕瑜伽 YAN·YOG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的第8402341号“燕桥教育 燕 ”商标、第11067046号“YLPOWER及图”商标、第10120851号“YANI及图”商标、第1487454号“两江炎黄 YAN及图”商标、第10120861号“YANI及图”商标、第471049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针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申请书中列举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别的“燕”字,与引证商标三、五均包含显著识别的字母组合“YAN”,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六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健身俱乐部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核定使用的教育、提供体育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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