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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105810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18:44关于第20105810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63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景壹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贵州深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058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1205号决定,于2021年1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张景壹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贵州深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0105810号第35类“图形”注册商标,原第2010581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复审商标经过持续使用,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采用了广告性质的网站宣传、名片印制、户外广告幕墙等方式,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经过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与广告制作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临沂君达物流有限公司企业门头LOGO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本案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相关理由及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复印件,部分原件):
1、临沂君达物流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公示报告;
2、申请人与临沂君达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本案的书面意见;
3、申请人的复审商标在物流名片网、物流城网、物流头条网、物流大全网等网站检索信息公证件原件;
4、物流大全网、物流头条、物流名片网给临沂君达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物流头条业务服务协议公证件原件;
5、临沂君达物流有限公司托运凭证公证件原件;
6、申请人与广告制作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7、申请人信息在物流网等平台宣传、名片制作等相关聊天记录;
8、微信页面截图;
9、临沂君达物流有限公司企业门头LOGO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5月27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等服务上,于2017年7月14日获准注册。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8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18年4月28日至2021年4月27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其曾作为临沂君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发起股东,临沂君达物流有限公司在物流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但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为他人提供“户外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李淑维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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