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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691885号“卡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17:23关于第27691885号“卡蚁”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614号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家庄鑫帝恒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3日对第27691885号“卡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的第22058863号“蚂蚁宝卡”商标、第19956642号“智能蚁”商标、第21085331号“蚁校”商标、第15928986号“蚁盾”商标、第20384056号“蚁径”商标、第20488645号“蚁鉴”商标、第13631558号“蚂蚁金服”商标、第14687133号“蚂蚁金服 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第13631559号“蚂蚁金融 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蚂蚁金服”经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应在本案中获得驰名商标重点保护。争议商标构成在关联密切的服务上对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商标、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 ANT FINANCI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十一)的刻意摹仿,其维持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淡化“蚂蚁金服”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并损害“蚂蚁金服”驰名商标的权利。
3、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对具有极高知名度的“蚂蚁金服”品牌必然知晓,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人及“蚂蚁金服”品牌产生联想,进而产生误选误购,损害消费者利益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并且会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阿里巴巴集团概况;
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关联关系证明;
3、各大媒体对阿里巴巴的相关报道及所获部分荣誉;
4、核心媒体对“蚂蚁金服”的部分报道;
5、媒体对支付宝的相关报道及所获荣誉;
6、支付宝行业地位的证明;
7、余额宝的相关报道及所获部分荣誉;
8、阿里巴巴集团对“蚂蚁金服”的宣传资料;
9、相关裁定书等;
10、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相关信息及商标信息介绍。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智能卡(集成电路卡)等商品上,后被提起异议,2020年2月7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二至十一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9、36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债务托收代理等商品/服务上。
3、经国家企业公示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王沛沛曾任河北墨彰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时间为2018年1月24日至2022年5月12日,河北墨彰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为石家庄市蚁联金服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石家庄市新石中路375号金石大厦B座1309室。后经工商登记变更为河北墨彰科技有限公司(变更时间为2021年8月16日)。被申请人的注册地址曾为石家庄市新石中路375号金石大厦B座1307室,2021年21月17日变更为其他地址。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争议商标“卡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相同的中文部分“蚁”在文字构成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卡(集成电路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鉴于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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