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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385090号“LION BRAN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15:50关于第22385090号“LION BRAND”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798号
申请人:杨志妮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标重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朱文菁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6日对第22385090号“LION BRAN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并未发现争议商标的使用信息。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19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制刷用兽毛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4月6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注册后未投入实际使用的理由不属于无效宣告案件评审范围,申请人应依法另案提出申请。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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