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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556287号“仕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2:14:33关于第37556287号“仕东”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296号
申请人:东仕广告(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之光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云霄仕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漳州市闽一标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6日对第37556287号“仕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字号“东仕”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在先字号高度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的企业公示信息;
2、百度搜索、360搜索、搜狗搜索“东仕广告”截图,以及东仕集团相关业务报道;
3、申请人网站、合同、员工名片、宣传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不易造成公众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关联企业的工商注册详细信息;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与其妻子的关系证明;被申请人品牌的注册情况;争议商标的设计来源;部分宣传使用材料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在坚持前述无效宣告理由的基础上,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能佐证其主张。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6日在第35类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广告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经核准,注册公告刊登于2020年3月7日的第1686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30年3月6日。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主要为申请人的业务介绍材料,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东仕”字号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等相同或类似服务所属行业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作为法律依据,但未详述对应的理由并充分举证,我局对此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朱红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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